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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慶產品條例修訂:定期檢驗收費條款取消
作者:峰恒普洛 時間:2014-08-19
7月29日,《重慶市產品質量條例(修訂草案)》提請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。綜合該條例修訂草案第一次審議時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,立法機關工作人員又聽取了企業、主管部門的意見,決定刪除產品定期監督檢驗及其收費的規定。
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,監督檢查是政府部門職責,而檢驗是檢驗機構的業務,檢驗是為檢查服務的手段而不是目的。市場經濟體制下,檢驗機構應是為政府、企業和消費者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的第三方,不應行使行政管理職權。
因此,“定期監督檢驗”混淆了政府行政職權與檢驗機構專業技術服務的界限。
此外,在收取費用的方面,中央多次提出,“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制度”,因此不應向企業額外收費,增加企業負擔。因此,修訂草案刪除了此前產品定期監督檢驗及其收費的規定。
產品質量關乎群眾切身利益,如何加強監管?根據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,條例修訂草案提出,建立依據消費者和有關組織舉報啟動產品監督抽查程序的制度,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產品,影響國計民生重要工業產品將采取主動監督抽查,對消費者、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,采取被動監督抽查。
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,監督檢查是政府部門職責,而檢驗是檢驗機構的業務,檢驗是為檢查服務的手段而不是目的。市場經濟體制下,檢驗機構應是為政府、企業和消費者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的第三方,不應行使行政管理職權。
因此,“定期監督檢驗”混淆了政府行政職權與檢驗機構專業技術服務的界限。
此外,在收取費用的方面,中央多次提出,“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執法經費由財政保障制度”,因此不應向企業額外收費,增加企業負擔。因此,修訂草案刪除了此前產品定期監督檢驗及其收費的規定。
產品質量關乎群眾切身利益,如何加強監管?根據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,條例修訂草案提出,建立依據消費者和有關組織舉報啟動產品監督抽查程序的制度,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、財產安全的產品,影響國計民生重要工業產品將采取主動監督抽查,對消費者、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,采取被動監督抽查。